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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中,隐名股东的风险分析
发布日期:2025-01-06 点击量:395次 作者:覃锦丽
在股权交易行为中,有些投资者出于某种原因,不直接持有投资公司的股份,而是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来委托其他人代持股份。股权代持的情况下,背后的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由于了解公司内部经营情况的渠道依赖于替他代持股份的人(名义股东),往往对其投资的股权动态信息滞后,容易导致其股权被名义股东侵害。因此,隐名股东需要对股权代持协议中的法律风险了然于心。 首先,最常见的就是名义股东私自转让股权。很多实际投资人在名义股东未经其同意把股权转让都是事后知情的,甚至也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隐名股东难以基于股权代持协议主张其是股权的实际享有者来否认股权转让协议,因为名义股东虽无权处分,但其有股东身份的权利外观,在受让人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该转让行为通常会被认定有效,最后隐名股东只能凭着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追回股权转让款。 其次,名义股东可能会因个人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其代持的股权会被债权人当作其个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情形下,虽然隐名股东可以以其是股权实际享有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但通常因证据材料不足被法院驳回。债权人基于公示登记对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进行保全并通过执行程序变价受偿具有信赖利益,无论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名下股权是否拥有实体权利,隐名股东均不能依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 再者,若股权代持行为发生在名义股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名义股东离婚,代持股权会变成其名下可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名义股东在持股期间身亡,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也会被名义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作为分割的遗产继承。 由于篇幅有限,除上述提及到的风险以外,还有名义股东违背实际出资人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隐瞒公司分红占为己有等。代持风险真真切切存在的,实际出资人虽是股权的实际享有者,一旦代持关系形成,从登记的股东信息来看,被代持股权是绑定在代持人名下的。因此,对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而言,需要进行风险防范,以最大利益实现自己的投资收益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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